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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頒布《地方金融組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地方金融組織設立...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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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地方金融、供應鏈行業觀察2022年8月11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北京市地方金融組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規定: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國家授權地方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組織等在內的各類地方金融組織,其設立審批、變更審批和終止審批,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均須經市金融監管局批準取得相應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分為九章,共八十七條。第一章總則主要對法律依據、適用對象、監管主體進行界定,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別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交易場所6類地方金融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具體事項、條件和程序,第八章規定了區域性股權市場的變更和終止具體事項、條件和程序,第九章附則對解釋權和施行時間予以規定。一是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條例》要求和本市工作實際,明確地方金融組織審批及備案事項;二是細化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了地方金融組織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實繳要求,細化了地方金融組織股東資質條件;三是規范行政許可程序,規定了地方金融組織設立審批、變更審批、終止審批等行政許可事項,均須經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取得相應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對注冊于北京的各類地方金融組織的注冊資本、股東資格、業務范圍、高管任職等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的要求。其中,在商業保理領域,商業保理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1億元,與此前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北京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一致。而今年3月,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面向社會就《北京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本次《監管辦法》的頒布主要是依據《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在更早的2020年4月6日,北京市率先出臺了《北京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該監督管理指引指引1年后,于2021年7月5日廢止。同日被廢止的還包括《北京市典當行監督管理指引(試行)》、《北京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北京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等三部文件。在《北京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北京市對規定商業保理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并明確要求新設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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