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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出租廠房須擔監管之責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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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江蘇網發布時間:08-0707:13中國江蘇網官方帳號宿遷:出租廠房須擔監管之責承租人環境違法將追究“房東”責任中國江蘇網8月7日訊 “按照‘誰所有誰管理、誰出租誰負責、誰違法誰擔責’的原則,業主、管理人以及承租人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預防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宿遷市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日前聯合出臺規定,明確從今年7月1日起,出租廠房的“房東”對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責任。宿遷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說,該市在“散亂污”企業整治過程中發現,部分開發區(含工業園區、工業小區)和鄉鎮街道建設的標準廠房、部分企業空余廠房、一些個體工商戶和私人業主手中的廠房,成為一些被整治的“散亂污”企業“東山再起”的庇護所,存在環境污染和安全生產隱患。而現行法律法規主要針對直接排污者(承租人)追究責任,對出租廠房的“房東”如何落實監管責任很少規范。為此,宿遷制定這一規定,促使“房東”對“房客”履行監管職責。根據出臺的規定,業主、管理人與承租人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中,必須明確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職責。承租人在出租廠房內實施環境及安全生產方面違法犯罪行為的,相關部門除依法追究承租人責任外,還應追究業主、管理人的相應責任。(徐明澤 徐萬寧)舉報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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